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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让有为者有位——为“鼓励干事创业责任减轻或豁免”叫好




【信息时间: 2017/6/9   阅读次数: 【我要打印】【关闭】

为旗帜鲜明地保护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日前,我县出台《鼓励干事创业责任减轻或豁免办法,对干事创业责任减轻或豁免的各类情形条件和认定程序做了明确规定。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在改革发展过程中,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工作创新失败,出现一些失误、偏差有时可能在所难免。如果干部在创新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轻微违纪,不问青红皂白,就一竿子打死,将严重挫伤一心干事创业实干者的积极性。李克强总理在年初《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给干事者鼓劲,为担当者撑腰。广大干部要主动作为、动真碰硬,与人民群众同心协力,以实干推动发展,以实干赢得未来。”县应势而为,出台《鼓励干事创业责任减轻或豁免办法》就是为了激发了广大干部干事创业的激情,为一心谋求发展,敢于担当、敢于改革创新的干部提供制度保障为担当者担当,负责者负责,让有为者有位让实干者放下包袱,轻装上阵,施展自身才华

那些不作为,一心只求自身安稳的“孙连成”式干部一般不会出错,往往出错的人是那些真正做事的实干者,他们在干事中、在探索过程中,可能走弯路、出现失误。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困难和矛盾叠加,敢闯新路者本身就需要一种勇气和担当,若一足踩空,呛个半死,再被拖上来打板子、丢位子,谁还会愿去开拓创新?“君子之过也,如日月之食焉。过也,人皆见之;更也,人皆仰之。”犯错误并不可怕,重要的是能否对所犯错误的更正和反思,在试错的过程中能不断地改进方法,总结经验,取得创新性成果。

事实证明,给干部最大的支持是“容错”。“问题反映”的干部,未必就是“问题干部”,在干部管理过程中,我们应准确甄别,区别对待。对单位或个人出于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目的,追求履职尽责目标,客观上经过研究论证评估,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没有明令禁止,符合中央大政方针和上级决策部署精神,无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行为,出现的非人为或主管原因造成的过失,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

当然,《鼓励干事创业责任减轻或豁免办法》所建立的容错机制是干部安心工作、踏实干事“定心丸”是为了解决干部干事创业的后顾之忧,而不是部分党员干部犯错免责的“挡箭牌”。我们必须抓住程序规范这核心,按照科学合理的标准,公正辨析过程原因、减免责任条件,才能有效避免容错机制演变成少数干部犯错卸责、失误逃责的“保护伞”。陈向前 陈茜 陈玉军

作者:陈向前 陈茜 陈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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